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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七月六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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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七月六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北京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北京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年7月6日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制定本办法。

北京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颁布的相关评定规则进行。由国家旅游局主办。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正式开放旅游经营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文化博物馆、寺庙、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评级评估。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的评定。 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景点不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规则,并负责监督检查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情况。

北京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成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成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委员会的委托,省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委员会组织管理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工作。

第八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3A、2A、1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工作。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委员会可以委托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评级机构。

北京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北京5A级旅游景区是由4A级旅游景区生成的。 只有已公布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5A级旅游景区。 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七月六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创建、申报、评定、公布”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与质量等级创建的旅游景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考核规则的要求,制定创建方案,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七月六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北京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创建规划完成后应当进行自查。 自查结果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的旅游景区,须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 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后模特伴游,推荐下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北京第十二条 现场评估工作由负责评估的旅游景区质量评级机构指定的评估组承担。 评估组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开展现场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现场评审标准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由负责评审的旅游景区质量评级机构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新晋合格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人员承担。 根据待评估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和特点,评估组成员应有相应的专家。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人员分为国家级检查人员和地方级检查人员。 国家级督察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任命。 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任命。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必须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评级机构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检查人员,取消其资格。

北京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评级机构违规经营的,上级评级机构可以撤销其获得的最高评级权限。

北京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后的旅游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 通过重点点检查、定期公开检查、不定期暗访、社会调查、听取游客反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第二十条 等级评审工作主要由省质量等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评级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评审。

北京第二十一条 景区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经调查发现游客重大投诉属实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发出警告通知书。具体情况。 通知批评、降级或取消。 取消、降级的景区,须由相应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2.旅游景区收到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级、取消通知后旅游景区申报依据,必须严肃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相应评级机构。 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被降级、取消的,自降级、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北京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发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等级: (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1A、2A、3A级旅游景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各地区、直辖市质量评级委员会有权发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等级。 降级、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级旅游景区不符合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发出警告通知、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认为应当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的,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不同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发出警示通知、通报批评、降级或者取消等级通知,但须提前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质量评级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并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必须置于旅游景区主入口最显眼的位置,并在对外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北京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1999年9月30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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