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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东红海子景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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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红海子景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合同

北京一、精选优质文件——谨向您呈上《东红海子风景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合同双方: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加快“”建设,合理保障、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甲、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条例。 根据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合作开发旅游业第一条 景区范围:景区是指已经审定的中东红海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东红海风景区”。

2、“东红海子风景区范围红线图”所指范围。甲、乙双方根据东红海子风景区总体规划,以《东红海子风景区范围红线图》的形式明确东红海子风景区的具体范围。第二条 景区合作开发项目:根据东红海子风景区总体规划,景区合作开发项目包括:入口接待服务区、休闲娱乐区、户外体验区、文化产业开发区、人工景观区。生态观光区基础设施、接待服务设施及经营项目、文化演艺区、会议服务区第三条合作方式: 1、东红海子风景区所有权归甲方,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将双方共同开发约定的旅游项目,其中景区合作开发项目的运营及相关配套设施由乙方单独开发建设,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本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乙方向伊金霍洛旗工商部门登记设立东红海子风景区项目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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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 公司股权转让按照公司法运作,但必须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或影响景区的发展进程。 3、乙方优先使用东红海子风景区总体规划成果。 第四条 合作期限: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50年。 即自2014年月日至2064年月日。 第五条 开发建设内容、期限及履约保证:乙方按照东红海子总体规划,分五期建设合作开发范围内的项目。风景名胜区、东红海子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标准。 预算总投资3.6亿元。 一切开发建设内容均以批准的规划为准,不得超出规划范围。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北京4、在第一个开发建设期的前6个月内,甲方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私人伴游,将全部货款分期返还给乙方关于东红海子景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合同,用于工程建设(无利息)。 1、首期开发建设工期为14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以实现景区开放接待游客的目标。 本期主要建设和完善景区基础设施及景区入口接待服务区、娱乐项目、部分休闲区及相关配套接待服务设施。 具体内容为: (一)甲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完成市区至景区及景区内的供电设施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后,供电设施将由甲方移交给供电部门,完成景区供水设施建设。 (2)乙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及非经营性项目:完成现有步行道、环湖栈道等设施的改造升级; 完善景区导览系统、景区卫生间、休息座椅、景区旅游站、景区停车场(两处)和景区旅游巴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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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站及其他设施建设; 完成入口接待服务区景区大门和旅游管理服务中心建设; 完成休闲娱乐区环境整治及牌匾、石雕等景点相关工程。 启动按照5A级景区标准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 、启动游客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上述工程受气候、建设项目审批、方案设计等因素影响的,应适当延长土建工程施​​工时间。 (3)乙方负责完成的经营项目:娱乐项目及部分休闲区经营项目(具体建设内容由双方商定,作为本合同附件),完成景区餐饮接待中心现场,完成环保观光车等设备的采购以及运营前的各项任务。 2015年5月,一期投资完成,景区开始开放接待游客。 本期建设预计投资规模为9600万元。 2、第二期建设期为2015年9月至2016年底。本期

北京6、乙方负责投资并完成东红海子风景区总体规划中《二期建设规划》中的全部建设项目。 具体建设内容为: (一)完成首期启动全部项目。 (二)按照国家5A级旅游区标准完成休闲娱乐区品质创建。 (三)完成游客服务中心、购物廊、文化娱乐等项目建设。 (具体建设项目由双方另行商定,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施工。) (四)开展国家5A级旅游景区标准规定的软、硬件建设,开展东红海子风景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申报创建评价。 工作。 本期建设预计投资规模为6500万元。 3、三期建设期为2016年至2017年,按照国家5A级旅游景区标准,乙方负责投资完成以文化实体、完善景区旅游产品为重点的建设项目。本期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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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算概算8400万元。 4、第四期建设期为2017年至2018年。投资完成人造景点、展览场馆、会议场馆建设项目。 本期建设预计投资规模为6600万元。 5、第五期建设期为2018年至2019年。投资完成演艺和大型主题活动场馆建设。 本期建设预计投资规模为5000万元。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景区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为东红海子风景区的开发、建设、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保障乙方正常的建设、经营、管理秩序; 并保证乙方不再向景区内的乡镇、村庄、团体和个人付款。 各种资源使用费。 3、景区收入归乙方所有,其收入由甲、乙方共同监管,监管办法另行商定。

8. 4、甲方负责投资完成市区至景区及景区内的供电设施建设,并确保与乙方一期建设同步完成。 市区至景区及景区内道路均按设计标准建设。 甲方不会在市区至景区门口的道路上设置刷卡收费。 5、甲方及其关联方负责依法提供景区内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乙方严格按照景区规划进行建设。 六、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乙方投资项目、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登记、办证、建设、运营等有关事宜。 7、合作期满后,甲方将免费享有景区内的全部基础设施及景区内其他房产,但乙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除外;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景区特许开发经营权。主要包括: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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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经营权(不包括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以及建筑物、牧场、溪流、森林等旅游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权。 2、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约定的建设工期、投资金额实施景区的开发建设,确保开发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工程进度。 3、乙方享有景区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含政府投资)、接待服务设施、公益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权,并承担其维护、保护和改造责任(公共管网设施、市区至景区大门(外部道路除外)。 4、东红海子风景区开发项目列入伊金霍洛旗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及所在市、旗相关优惠政策。 5、乙方根据规划开发和建设进度要求,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开发目录

十、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经双方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6、乙方享有东红海子风景区商业项目的优先开发权。 7、乙方在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乙方在开发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节约用水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企业与当地民众的关系。 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聘用伊金霍洛旗人员上班。 9、合作期满后,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理。 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下一轮经营权。 十、乙方继续享有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服务设施(酒店、宾馆)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七条 项目收益 1、收益总额扣除营业税、广告设计制作费、办公费和景区“四员”(门票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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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员工、保洁员、财务人员、保安检查人员(不包括乙方经营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费用等直接成本后,即为收入。 具体人数由双方另行确定。 同等条件下,清洁工应优先考虑景区所在地的村民。 2、收入按如下方式补偿给甲方:合作期前15年,甲方将收入的5%上交甲方使用; 在合作期限的最后35年中,甲方将收入的10%交给甲方使用。 。 该资金作为甲方再投资用于东红海子风景区的推广营销、基础设施维护和公共设施更新。 乙方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不足之处由乙方解决,甲方负责监督使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任何一方未经授权不得更改或修改本合同及相关附件。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直接损失。下列情形均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12、合同行为:(1)甲方景区建设工程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的原因终止。 (二)一方未能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投资或建设项目的。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开发权: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规定完成开发任务的。除甲方以外的原因,景区内的主要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均未按约定进行。 。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建设,对风景名胜区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 (三)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经营权。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均免除责任,并根据不可抗力的程度,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合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 第九条 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发生变更。 (一)双方达成一致并书面同意变更。 (2) 如发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

13、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应协商并书面同意变更事项。 (三)本合同与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双方应根据这些政策、法规协商并书面变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2)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终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双方协商一致并同意书面终止。 (二)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而依法终止的。 第十条 争议解决:合作期间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双方形成的协议或签署的会议记录视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北京第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该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签订。 3、本合同如需生效并需要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甲方将协助办理。 甲方: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附件三:东红海子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用地规划为了解东红海子风景区的开发进度,保证合作开发协议的顺利实施旅游景区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按以下方案提供东红海子风景区开发建设用地: 1.关于风景名胜区非经营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用地是指建设环保车路、水电设施、非经营性设施(含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是指不收取景区门票独立收费的相关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包括:景区停车场、景区大门、游客服务中心、办公楼、员工宿舍等建设用地。 对于上述非商业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伊金霍洛旗政府负责无偿提供建设用地。 2、关于景区内商业设施建设用地。 商业设施建设用地是指景区内实行独立收费的相关经营设施建设用地(不含环保车辆旅游建设用地)。甲方: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政府乙方:2014年11月20日 专注-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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